什么是債券回購交易?債券回購的條件
2021-10-08 17:55 南方財富網
債券回購交易是一種以債券作抵押的資金借貸行為。在交易中,買賣雙方按照一個互相認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達成資金拆借協議,即以券融資方(資金需求方)以相應債券作足額抵押,獲得一段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以資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在此時間內暫時放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應期限的債券抵押權,并于回購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應利息。這當中買方的目的在于獲得高于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而賣方的目的在于獲得資金的使用權。
債券回購條件有以下三點:
1、金融債券,以及企業債(3A級,發行額5億以上,剩余期限2年以上)。
2、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以券融資方應確保在回購成交至購回日期間其在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存放的標準券的數量應等于回購抵押的債券量,否則將按賣空債券的規定予以處罰。回購期滿時,如融資方未按規定將資金劃撥到位,其抵押的標準券將用于平倉交割。
3、在債券回購交易過程中的以資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須將足夠的資金存入所委托的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清算帳戶。在回購期內不得動用抵押債券。
債券回購的交易單位
回購債券的交易單位,即證券交易所對回購交易雙方參與回購交易委托買賣的數量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參與回購交易進行委托買賣的數量規定為:
1.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1手。
2.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